2作者:赵婀娜来源:《人民日报》
中办、国办日前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举措。记者专访教育部总督学郑富芝,探讨如何让教育督导进一步发挥作用,提升督导权威性,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
建章立制
让制度保障更有力
记者:教育督导是我国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为提升督导权威性,这次改革在制度建设方面有什么考虑?
郑富芝:教育督导历史悠久,新中国成立之初便建立了这项制度。伴随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发展进程,督导制度不断调整充实。这次出台《意见》,在制度建设上,总体上有三点考虑:
一是于法有据。《意见》将依法依规督导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明确提出要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完善各级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加快相关规章制度建设。随着《意见》的落实,将形成以教育专门法律、教育督导条例、地方教育督导法规为支撑的法律制度体系,教育督导全面纳入依法行政、依法治教范畴,督什么、怎么督、督导结果如何用、如何问责等,都有明确的依据、标准和规范。
二是完善体系。这次改革注重整体性、系统性,既体现新时代的特点和要求,又着力将以往在教育督导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固化,形成比较完善的体系,涵盖教育督导各方面。从对象看,不仅包括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也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和校长,首次覆盖民办学校。从内容看,办学标准、教育投入、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校园安全、学校党建等各方面都纳入。从队伍看,不仅对督学聘用和管理作出规定,还对督学工作条件保障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立足国情。这次改革设计的一整套制度,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一方面,强化中央层面的统筹和指导,对督导职能、督导机构设置、督学配备等提出统一要求。另一方面,充分考虑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差异大的情况,实事求是,分级分层实施。比如,在督政方面,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各省(区、市)负责制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总的看,《意见》出台后,督导的制度保障更加有力,权威性从制度上得以确立。
理顺职能
让督导更具权威性
记者:提升督导权威性,需要理顺教育督导职能。《意见》在这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郑富芝:提升督导权威性需体现在督导职能行使上,落实到具体督导工作中。为此,《意见》将正确履行教育督导职能作为改革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一是确保教育督导机构“相对独立”。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之所以弱、之所以软,首要原因是督导机构缺乏独立性,督导工作没有专门机构和人员去抓,说的话没人听。针对上述情况,《意见》充实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增加中组部、中宣部为成员单位,加强党对督导工作的领导;要求各地比照中央做法,健全督导机构设置,充实督导力量,确保督导机构相对独立行使职能。
二是强化“三位一体”职能。《意见》从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个方面提出了改革目标。督政方面,构建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分级教育督导机制,督促省、市、县三级政府履行教育责任。督学方面,建立国家统筹制定标准、地方为主组织实施,对学校进行督导的工作机制,指导学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评估监测方面,建立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监测。这样既强化了“督”的作用,确保督得有力,又体现了“导”的职能,确保导得有效。
三是彰显中国特色。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法定职责,是我国教育督导的鲜明特色。为此,《意见》对督政作出专门部署,要求重点督导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落实教师编制待遇、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等情况。在督政方面,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已重点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即将启动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评估认定、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专项督导。
四是注重联合发力。《意见》重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作用,明确要求健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规程,明晰相关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意见》特别强调,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相关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各位成员都要积极参加督导,履行应尽职责。作为督导委员会的成员,不能只“挂名”、不出力。
五是加强对下指导。《意见》提出,强化对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要求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在纵向上,教育督导职能一以贯之,形成体系。
强化问责
让督导增强威慑力
记者:这次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强化问责。为此,《意见》有哪些具体考虑?
郑富芝:十次督查,不如一次问责。一段时期来,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主要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督是督了,导也导了,问题发现不少,但没人担责,督导对象感觉不到压力。针对这一问题,《意见》从督导报告、反馈、整改、复查、激励、约谈、通报、问责等8个方面,设计了一整套制度,环环相扣,着力让问责落地。
这次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在问责上有几点考虑:一是依法问责。对于哪些事项要问责、如何问责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比如,《意见》明确,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二是分级实施。根据教育行政管辖关系,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进行问责。三是程序规范。在督导问题的定性、处罚措施的确定、问责决定的作出等各个环节,有一整套流程,做到规范有序,并让问责对象充分表达意见。四是公开透明。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意见》在问责机制改革方面提出的一揽子举措,最重要、最具威慑作用的有四点: 一是与政绩考核挂钩。《意见》提出,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要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督导约谈记录要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与教育执法联动。《意见》特别强调,要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三是公示公开。《意见》要求,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接受群众监督;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四是连带责任。《意见》强调,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